發展局表示,留意到近日有媒體報道有關修訂《建築物條例》,要求「業主在指定時間內拆除上手業主留下的僭建物」的建議可能存在誤解,局方澄清指,有關建議旨在針對將來在指定日期後購入物業的業主,即如果有人在修例所訂明的指定日期後購入物業,而物業購入時已存在嚴重僭建物,購入物業的新業主須負上法律責任,一經發現,可就容許該嚴重僭建物存在其購入的物業而被檢控。
發展局在社交專頁發文指,修例建議是為了堵塞目前法例的一個漏洞,即有些業主可藉詞僭建物並非由其搭建,自己只是繼承前業主搭建的僭建物,而因此得以規避法律責任。
局方表示,根據他們的建議,對於存在嚴重僭建的物業,現時已持有該物業的業主,或在指定日期前已購入物業的業主,不會受制於上述建議的新罪行,意即如沒有證據顯示這些業主參與搭建有關僭建物,他們不會純粹因為該嚴重僭建物的存在而被檢控,但仍然會被發出清拆令,如不遵從便會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