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將許智峯、郭鳳儀、袁弓夷、郭榮鏗、任建峰、許穎婷以及邵嵐,列為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這些危害國家安全的分子,在潛逃海外後仍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包括透過社交媒體平台鼓吹港獨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分裂、煽動分裂國家、發動所謂「公投」、意圖實施所謂「自決」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他們又發表所謂「報告」及會見外國政客和政府官員,以請求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和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包括制裁中央、特區官員和檢控人員。
鄧炳強說政府實施措施,禁止向相關潛逃者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包括買賣樓宇,亦不可以將樓宇租給他們或向他們租用樓宇,不能夠跟他們合夥做生意、投資或提供資金,特區政府已撤銷他們的特區護照。
他強調實施一系列措施,目的是應對、打擊、阻嚇和防止潛逃行為,以及對潛逃者施以重錘打擊,並促使他們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除了獲保安局局長批予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他們提供任何資金,包括向他們在網上建立的平台或專頁提供資金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7年,警方會嚴正執法。
鄧炳強又指出,許智峯串通外國政客、偽造文件、欺騙法庭批准他離港,實則是潛逃海外,經調查後,律政司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他曾經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並從中得益,包括在網上平台收取資金,律政司將展開向他沒收犯罪得益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