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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聯會成員就無應警方要求提交資料案上訴 四議題獲終院批許可

2025-01-08 HKT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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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鄒幸彤等3人上訴至終審法院。(港台圖片)
    鄒幸彤等3人上訴至終審法院。(港台圖片)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沒有應警方要求提交資料被判罪成,3人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5名本地法官審理。上訴方代表為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黃雅斌等,鄒幸彤自行代表;律政司代表為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終審庭為四項議題批出上訴許可,包括控罪元素方面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還是只需證明合理地懷疑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便可,以及「公眾利益豁免權」內容受遮蓋有否損害公平審訊等。

彭耀鴻回應法官提問時指,認為控方舉證時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因為只有外國代理人不跟從警方要求時才須負上刑責。上訴方亦質疑大量文件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而被遮蓋內容,造成審訊不公,質疑被告如何辯護。

法官陳兆愷提到下級法院認為,若要在本案審訊中證明被告為外國代理人為時過早,只需證明其合理懷疑,否則將令條例無法執行。不過上訴方指出,手上沒有任何案例,可支持律政司說法,指「外國代理人」可詮釋為合理地懷疑外國代理人。

律政司一方指出,應根據《香港國安法》背景詮釋,附表5和7訂立目的旨在協助警方調查,其立法意圖在賦予充份有效權力來處理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若無法提供有效手段,又何用訂立附表5。法官林文瀚說,在警方調查時,市民可選擇是否提供資料,警方有需要的話可申請法庭手令索取資料,如律政司詮釋成立,警方將改變普通法做法,可以強行要求市民提供資料,侵蝕司法機關監察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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