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發生涉及三代的命案,案中最年長的93歲死者疑涉及一宗區域法院民事案。區院暫委法官吳港發就案件頒下判詞,提到93歲死者生前與某私人公司共同持有元朗某地段業權,死者持有九分之一份的業權,該公司持有餘下業權及曾開價240萬元收購業權,但遭死者一方還價近10倍;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分劃地段會使死者陷入重大困境,繼續共同擁有該地段亦非雙方最大利益,故批准公司申請,裁定死者敗訴兼付訟費。
案件的原訟人為新基業發展有限公司,與訟人為文彥均。判詞指,原訟人2022年10月入稟,就位於新界元朗丈量約份第105約地段,第1885號餘段之土地,向法庭申請分劃令或出售令。該地段面積約為16571.9平方米,雙方均為該地段的業主,以分權共有方式持有該地段,原訟人持有九分之八份的業權。
判詞指,原訟人作為該地段的分權共有人,有權擺脫分權共有方式的束縛,並要求分劃地段,並曾取得估價報告,估算與訟人所持業權在土地空置情況下,價值為243.5萬元,並提出買入其業權,但與訟人卻開出每平方呎價1200元,即還價約2378.2萬元。
原訟人認為還價遠高於合理價格,並建議對方索取估價報告,卻未獲被告回覆。法官認為,從原訟代表律師及與訟人之間的通信及聯絡可見,對方一直持不合作及不作反應的態度,開價亦不合理及不實際。
判詞指出,與訟人在案中一直親自行事,提出的反對理由或指控均不能成立,經過詳細考慮案情後,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訴訟各方的最大利益是繼續共同擁有該地段,所以命令分劃該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