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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屋申請人承認串謀「套丁」 判囚3個月

2025-02-25 HKT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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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官以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新生女兒出生,減刑至3個月。(港台圖片)
    裁判官以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新生女兒出生,減刑至3個月。(港台圖片)
一名被廉署落案起訴的丁屋申請人,承認串謀發展商「套丁」,詐騙地政總署向他批出在西貢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囚3個月。

裁判官判刑時指,本案性質嚴重,丁權在香港獨特亦實屬貴重,被告受到他人唆擺而犯案,雖然沒有直接金錢得益,但可以獲得三層樓中的其中一層,決定以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新生女兒出生,減刑至3個月。

50歲被告黃詠康是西貢相思灣村原居民,案情指,他在1998年9月向地政總署申請在村內興建一幢丁屋,過程中被告聯同發展商鍾鏡華向署方作出虛假陳述,訛稱被告是有關土地地段的唯一業權人,無意亦從來沒有將「丁權」售予其他人士或發展商,亦從未與任何人士訂定任何協議或安排,以轉移或其他方式處理其土地地段或相關權益。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發現被告與涉事發展商達成協議,被告行使「丁權」,發展商為他建屋,丁屋完成興建後,被告可獲分其中一層單位,其餘兩層單位的業權則屬發展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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