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73歲新加坡籍男子逾期居留10多年,花光數十萬元積蓄後財困,2020年企圖打劫一間連鎖店,2022年持氣槍打劫一間銀行劫走約14000元。他昨日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及一項搶劫罪,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11年。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表示,本案性質簡單,被告劫去銀行約14000元,已花去部分款項,案中唯一加刑因素在於被告搶劫銀行,並使用仿製槍械,搶劫罪以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雖然被告已屆高齡,但若因此減刑會減低阻嚇力。
法官指被告企圖搶劫連鎖店時,用清水佯裝汽油,恐嚇使用武力來逼使職員跟從,考慮到案例指汽油與刀不同,易燃液體一旦點燃便會失控,然而職員卻反應不大,沒有擔心個人安全,清水恫嚇始終與實際汽油彈有分別,因此以5年半監禁為企圖搶劫罪量刑起點。
法官提到被告在開審7日前認罪,減刑兩成,若兩項罪刑期全數分期執行,將重創被告,法庭決定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又因被告被捕後與警方合作,減刑3個月,最終判囚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