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落案起訴一名懲教署時任懲教助理,控告他涉嫌藉隱瞞個人債務,在3年內先後多次詐騙懲教署儲蓄互助社及3間財務機構,向他批出貸款超過150萬元。被告獲准保釋,案件明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49歲被告是懲教署時任一級懲教助理,被控17項欺詐罪名,涉嫌違反《盜竊罪條例》。被告在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案發時駐守東頭懲教所,期間先後多次向懲教署儲蓄互助社及多間財務機構申請貸款。控罪指被告涉嫌在申請其中17筆貸款時作出虛假陳述,訛稱已在申請表上披露所有債務,意圖詐騙懲教署儲蓄互助社批出一筆94000元的貸款,以及詐騙3間財務機構向他批出另外16筆貸款總共超過142萬元,每筆為數5萬元至超過14萬元。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申請17筆貸款時,都未有披露尚未清還的貸款。調查又發現,被告至今仍未還清部分貸款,涉款最少超過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