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曾於郵箱、交通燈箱及垃圾桶等物件塗鴉的男子,上月分別向三間公司的牆壁、捲閘及輕型貨車噴油漆塗鴉,早前承認3項刑事損壞罪,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余俊翔今日判刑,指被告在當眼處塗鴉是想表現自己,勸喻被告要用合法的方式表現藝術行為,判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17000元賠償令。
報稱任職售貨員的30歲被告鄭文樂,被控上月18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一間時裝批發公司外,無合法辯解向捲閘噴漆油,同日在另一間時裝批發公司外,與另一名不知名人士,向牆壁及捲閘噴漆油,以及在福榮街一處咪錶,與兩名不知名人士,向一間公司的輕型貨車噴漆油。
裁判官指,被告同日短時間內,在三個不同的地方犯案,當中涉及在他人的汽車上作出塗鴉行為,被告在另案簽保守行為期間犯案,亦夥同他人犯案的元素,雖然不涉及與他人結怨或爭吵而發生的刑事毁壞,但被告在當眼的地方,包括店舖的閘門塗鴉,明顯欲在當眼處表現自己,漠視他人的財產,儘管被告與其友人是從藝術角度出發,但被告塗鴉明顯沒有考慮事主的財產權。
裁判官引述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內容正面,過往有穩定的工作及家人的支持,母親亦需要長期的醫療關注。被告初犯亦有悔意,接納報告建議阻嚇性大的社會服務令判罰。裁判官勸喻被告,有藝術行為表現要用合法的方式表達,最終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賠償17000元,被告在簽保守行為間犯案,因此要交出早前自簽的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