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陳虹秀在灣仔暴動案重審被裁定罪成,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9個月,同案3名被告各判囚2年5個月。
暫委法官鍾明新判刑時指出,涉案暴動發生於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參與示威者超過500人,歷時逾2小時,示威者在警方反覆警告、噴射水炮下仍持續暴動,被驅散後更蔓延至銅鑼灣,引發另一場暴動。大部份示威者身穿全黑衣著,戴防毒面具或以面巾遮臉等,加上頭盔眼罩,顯然明知違法而意圖掩飾身份,令暴動更無顧忌。
法官說,案件暴力程度高,情節極為嚴重,示威者用鐵欄組成三角形路障,以回收箱等雜物堵塞行車路,導致交通癱瘓;大型縱火情況十分嚴重,除燃燒路障雜物外,更連同修頓球場公眾看台一併燃燒,濃煙高達7、8層樓,觸動附近樓宇灑水系統,消防員也無法撲滅,如火勢失控蔓延,或造成人命傷亡財物損失。而案發地區人煙稠密,有商住店舖,暴動造成混亂,帶來危險及威脅。
法官又指出,雖無證據顯示4名被告帶領或號召暴動,但其中3人分別戴頭盔防毒面具和手袖,或持有自製盾牌;陳虹秀持擴音器叫喊為群眾撐腰,鼓勵暴動,均非單純穿著同色衣服在場支持,罪責相若,不屬最低級別,因此一律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案發至今已逾5年,被告承受沉重壓力,原審後本為無罪,發還重審後定罪之餘,更需面對長期監禁,一律酌情減刑10個月。
法官考慮到其中3人即時認罪及案發時年輕,獲減刑期,最終各判囚2年5個月;至於陳虹秀任職社工,貢獻多年,未來或需吊銷牌照,重審時案情爭議不多,亦獲扣減刑期,最終判囚3年9個月。
2019年8月31日的灣仔暴動案,有8人受審後脫罪,當中4人已離港。律政司早前上訴得直,上訴庭撤銷餘下4人,包括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及陳虹秀的無罪裁決,發還重審。陳虹秀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另外3人承認暴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