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修訂公務員紀律機制,包括簡化紀律程序,以提升處理紀律個案的效率和效能。在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表示,現時若被控人員在無合理理由下、三次缺席紀律聆訊,才可以在相關人員缺席的情況繼續聆訊,但修訂機制後,將改為首次缺席已經可以繼續聆訊。她表示,會以普通人的標準評定何謂合理的缺席理由,包括會接納生病、家人急病等情況。
另外,現時若公務員干犯刑事罪行,在紀律處分程序下,必須取得相關法庭文件才可以施加懲罰,但局方認為由於索取文件需時可以月計,所以修訂機制,可以只根據判刑或其他事實和情節而作懲罰決定,毋須取得法庭程序紀錄。楊何蓓茵強調,是否等待索取法庭文件,例如判詞等,視乎案件嚴重性,舉例指謀殺、嚴重傷人、嚴重貪污情況等,當局應該可以不用等待法庭文件便立刻決定懲處,但強調當局會小心處理每宗個案。
楊何蓓茵又表示,不會定期公布每個紀律聆訊個案,若仔細披露詳情,有可能令其他同事容易聯繫到接受紀律聆訊的同事,認為要尊重相關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