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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附例無賦予國安公署新權力 鄧炳強:列禁地建議不涉民居

2025-05-12 HKT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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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定國(左)說附屬法例沒有賦予公署新的權力;鄧炳強(右)說列為禁地的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
    林定國(左)說附屬法例沒有賦予公署新的權力;鄧炳強(右)說列為禁地的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
政府提出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附屬法例,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安公署履職的保障,又建議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列為禁地。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出,附屬法例是為了更有效實施主體法例的規定而訂立,處理相關執行細節、行政事宜等,是現行法律制度下行之已久的做法。他說,國家安全的風險可能突如其來,而且無法預計,全面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需要賦予行政機關訂立執行細節及行政事宜的權力。

林定國說,今次的附屬法例沒有賦予公署新的權力,當中訂明特區政府及其人員需按照公署要求提供協助時,亦必須依法行事,合符需要性及合理性,確保不超過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至於附屬法例中建議訂立的罪行,包括針對妨礙公署人員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或偽造公署文書等行為,林定國說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及常見的罪行,強調會清楚界定各項罪行的罪行元素,並定有例外情況及免責辯護,市民及組織不會誤墮法網。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香港國安法》第55條指明,當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時,公署可以對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勢力罪直接行使管轄權。他表示,雖然出現這類情況的可能性相當低,但特區政府必須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支援公署在有需要時有效履行《香港國安法》訂明的職責。

就當局建議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列為禁地,鄧炳強表示,公署的履職場所理應受到保護,而列為禁地的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不會對周邊地區造成不合理影響。他指出,考慮到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必須「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機制,特區政府會盡快敲定相關條文,盡快刊登憲報,並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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