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兩項附屬法例,就駐港國安公署的職責條文訂明具體細節,同時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列為禁地。兩項附例今日刊憲,即時生效。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全球地緣政治局勢震盪升溫的背景下,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特區政府必須履行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包括就《香港國安法》關乎公署的職責的條文制訂附屬法例,以更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及時防範和化解隨時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
發言人又指,兩項附屬法例,對保障國安公署依據《香港國安法》規定有效履行職責而言是必不可少。附屬法例將會在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特區政府會推動盡快完成審議。
發言人重申,附屬法例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亦不會影響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劃為禁地的地方均不涉及私人民居,亦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良影響。
根據憲報,相關禁地涉及6個處所,包括位於銅鑼灣道148號、香港城市花園道9號、香港干諾道西152號、九龍暢通道1號、九龍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九龍海帆道。除了地址,政府亦有坐標標示禁地各點所包圍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