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內會轄下小組委員會審議涉及國安公署的兩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按照附例,公務人員須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選委界議員陳紹雄關注,附例沒有訂明公務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時的罰則,政府對蓄意不協助公署的公務員會否施加內部紀律懲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公務人員有責任協助公署的工作,否則有機會違反公務員守則,但這個情況並不違反附屬法例中針對國安法第55條所述的情況。
至於公務人員的定義,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是依據香港法例第一章訂明,在政府擔任受薪職位,不論長期或臨時職位的人士,並不包括立法會議員。他又強調,按照國安法第55條,由國安公署行使案件管轄權的情況,不一定要由國安公署提請中央批准,特區政府同樣有權提請中央,強調在三類嚴重情況下才會出現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附屬法例將6處國安公署的履職處所列為禁地,小組委員會副主席、民建聯陳克勤關注,如何確保市民不會因為行過禁地範圍而誤墮法網。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禁地與其他地方有良好分隔,不會在路經公眾地方時誤入。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說,會有指明人士有權要求市民離開禁地,警方亦會執法,如果市民依從提點離開禁地,沒有理由擔心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