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實施診所及小型執業診所的規管制度,有關《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的生效日期公告將於星期五刊憲,並於下星期三在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衞生署將同步向醫療衞生界加強宣傳,由10月13日起接受診所牌照申請,以及小型執業診所提交發出豁免書的要求。
政府表示,條例監管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處所,規定營辦診所須領有牌照,而持牌人須時刻遵守相關條例、牌照條件和衞生署署長發出的實務守則。衞生署已根據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標準諮詢委員會的建議,制訂營辦診所在房舍、人手及設備等方面的要求。署長會於星期五刊憲,發出《診所實務守則》,並指明由10月13日生效,配合牌照申請安排。
如果診所於2018年11月30日,即制訂條例的刊憲日期或之前已運作,可能需要作出較大改動,以配合牌照要求,例如改裝房舍間隔等。作為過渡安排,相關診所的營辦人可於今年10月13日至明年4月13日期間提交診所牌照申請。署方會按情況考慮發出暫准牌照,容許它們在獲正式牌照前繼續營辦。
針對社會關注不法分子使用具誤導性的名稱或描述,令公眾以為有關處所提供醫療服務,政府計劃於診所牌照及小型執業診所豁免書生效後,禁止非獲准機構,即並非持牌醫院、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或獲發豁免書的小型執業診所,使用指明的名稱或描述,務求加強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