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例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的《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多名議員發言支持修例,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不過有議員促請房屋署不要「殺錯良民」,調查個案時要情理兼備。
西九新動力梁文廣表示,現時有租戶把公屋分租給其他人,但當遇到房屋署人員巡查時就聲稱租住人士是「朋友」或只是暫住,亦不肯提供任何身份證明文件,對執法造成困難,認為修例有助堵塞制度漏洞。他預料,修例後可能會有更多舉報濫用公屋個案,對於有爭議個案,可向前線執法人員提供研判標準和參考案例,避免影響屋邨的人情味和倫理互助精神。
A4聯盟楊永杰表示,社會一直有共識要打擊濫用公屋,不希望有人利用公屋謀取暴利,將單位出租或將空置單位作商業用途,認為除了收回公屋,亦要令違例人士得到應有懲罰,巨額罰款或坐監等後果才令他們不會心存僥倖。但他同時希望房屋署打擊濫用公屋時不要抱著「有殺錯、無放過」的態度。楊永杰指出,部分公屋租戶的確很節儉,平時只是用很少水和電,亦可能偶爾去旅行或探親超過三個月,希望當局更人性化處理這類個案,以免「殺錯良民」。
民建聯鄭泳舜支持政府的草案,但同時收到居民求助,尤其是長者住戶未必詳細知道子女或家人是否持有境外物業等,擔心誤墮法網,期望新法例生效後,當局多以實體案例向公屋住戶解釋個案情況,以免他們擔驚受怕,調查濫用個案時、特別面對長者住戶要多些情理兼備。
商界廖長江表示,打擊嚴重濫用公屋是刻不容緩,現時網上仍有俗稱「暗盤」的公屋單位,以本身屋租數倍的價錢放租公屋單位,希望政府加強「放蛇」或其他執法措施。廖長江又說,不少港人會「北上置業」,但當中可能有人是公屋戶,如他們隱瞞或虛報資產,特區政府需與內地有關部門合作研究設立通報機制。
政府建議引入嚴重濫用公屋新罪行,如將公屋單位未經授權而出租、佔用等即屬犯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萬及監禁一年。草案亦建議賦權房委會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要求涉嫌違例人士提供身份證等個人資料,以及建議延長虛假陳述、拒絕提供資料、非法讓與罪行的檢控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