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聯同證監會,就數字資產交易和託管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的立法建議,諮詢公眾兩個月,至8月29日止。當局表示,在諮詢期間亦會與相關業界會面,收集意見。
當局建議,任何人如在香港提供數字資產交易服務,都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當中包括透過實體店或其他平台提供的服務、涉及不同數字資產之間兌換或數字資產與法定貨幣之間兌換的簡單交易服務,以至涉及經紀活動、大宗交易活動、顧問或資產管理等較複雜服務。
另外,任何人如在香港提供數字資產託管服務,亦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包括以業務形式代客戶保管數字資產或能夠轉移客戶數字資產的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私人密鑰。
上述兩項業務的持牌人或註冊人需要符合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以及一系列規管要求,包括妥善保障客戶資產、財政資源、知識和經驗、風險管理、財務匯報和披露、業務操守、資料及通知,以及備存記錄等。兩項發牌制度會在相關法律條文生效當日全面實施,不設「被當作已獲發牌」的安排。
建議指出,在擬議的兩個發牌制度下,證監會將擔當標準制訂者,負責制訂適用於持牌和註冊的規管要求。金管局會擔當前線監管機構,監管已註冊為可提供相關服務的銀行及儲值支付工具。兩家監管機制將獲賦權,按法定要求實施發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