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9歲男子去年在大球場一場國際球賽前,奏播國歌期間,故意轉身背向球場及垂低頭,早前被控一項侮辱國歌罪成,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180小時社會服務令。
灣仔警區重案組第二隊督察梅頌雅表示,警方尊重法庭裁判,認為裁決反映有關行為的嚴重性,並獲法庭判處具相當阻嚇性的刑罰。警方重申侮辱國歌屬嚴重罪行,任何人如果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3年。
她又說,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及標誌,任何人均必須尊重及有責任去維護國家尊嚴。雖然香港社會表面平靜,但仍然有人用不同手法進行軟對抗,意圖挑撥社會的不滿情緒和分化社會,如果不及早制止,最終受傷害只會是市民大眾及香港社會。警方會繼續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如果任何人公然違法,警方必定果斷將違法人士繩之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