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大發布個人破產保護條例,今年11月起正式生效,是繼深圳市後,內地第2個發布個人破產條例的城市,目的為允許因生產經營不善等因素難以足額償還債務的個人,在嚴格條件約束下減免債務。
有關條例指出,在廈門經濟特區居住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連續滿5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可以依照條例進行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
條例規定,廈門市將設立破產援助資金,由破產事務管理機構管理,用於破產費用援助,以及破產事務管理機構確定的其他破產事務支出。資金來源包括財政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從破產案件管理人報酬中提取的資金,以及社會機構或個人自願捐助的資金。
深圳市在2021年3月起率先施行內地首部個人破產保護條例。根據深圳特區報報道,截至今6月底,深圳破產法庭4年來累計受理個人破產申請539宗,化解糾紛債務1.93億元人民幣,其中350名債務人為個體工商戶、企業股東或經營者,債務人中創業者群體佔約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