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將於12月22日實施新的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加強規管長期未領牌的車輛。在新制度下,未領牌車輛將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須負上責任,同時引入新罪行以提高阻嚇力,解決不當棄置車輛問題。
發言人表示,署方屆時將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車主發出通知書,要求車主必須在發出通知書日期的3個月內為車輛領牌,或把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後向署方取消登記。
假如車主在通知期屆滿前仍不採取行動,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和監禁3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萬5千元和監禁6個月。個別車主如有實際困難未能採取行動或有合理理由,可向運輸署申請豁免。
署方指出有3種情況可獲豁免,包括等待零件維修送驗後續牌的車輛;車齡30年或以上、正妥善保存作私人收藏而不會在路上使用的車輛;或妥善保存於車輛經銷商作寄賣的車輛。署方亦會視乎個案的其他合理理由,考慮是否批出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