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於今年12月22日將實施新的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加強規管長期未領牌的車輛。政府會向兩年或以上未領有車輛牌照的車輛登記車主發出通知書,要求車主必須在發出通知書的3個月限期內,妥善處理車輛,包括為車輛續領牌照,或將有關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後,再向署方取消登記。
運輸署助理署長李美鳳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希望車主履行應有責任,新條例會引入罪行,提高阻嚇力,從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的問題。車主若在通知期屆滿前仍不採取行動,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如果再犯,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萬5千元及監禁6個月。法庭同時亦會頒令,除非已繳付罰款,否則運輸署可以拒絕向有關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
李美鳳表示,車主可按實際情況向當局申請豁免,舉例正等待零件維修車輛、車齡30年或以上作為私人收藏,或者妥善保存於車輛經銷商作為寄賣。她說,車主要提供證明,包括合格汽車維修公司的登記文件,證明向其訂購並正等待零件,豁免期一般約1年;車主亦可證明如何妥善保存車輛,譬如擁有私人土地或私人車位,車輛不會霸佔公共道路,初步構思可以批出最長10年的豁免期。但若車主只是租用地方收藏車輛,豁免期便會與租用地方期限看齊。署方稍後會公布申請豁免資格及指引。
李美鳳說,署方會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提醒車主及早處理名下兩年或以上未領牌的車輛,車主可以善用署方「牌證易」網上平台查閱名下車輛牌照的屆滿日期,也可以透過網上平台處理各類牌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