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宣傳部原副部長張建春受賄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張建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400萬元人民幣;對張建春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4年,被告人張建春利用擔任中央組織部副部長,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業務承攬、工作安排、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超過5506萬元人民幣。張建春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50多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