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醫療機構條例》擴展至規管診所,今日起可以申請牌照,而小型執業診所可申請豁免書。
衞生署表示,條例規管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引入持牌人責任制,為機構的運作負全責,並要委任醫生成為醫務行政總監,負責日常管理。條例亦引入病人安全事件呈報系統,並要求申請人遵守《實務守則》,包括保障病人權益、感染控制等。若署方認為相關診所繼續營辦構成公共衞生風險,可以撤銷其診所牌照。至於無牌經營診所一經定罪,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3年。
衞生署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主任麥懷禮表示,現時不少集團式經營的醫療機構營辦人並非醫護人員,未必熟悉醫療程序,而《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要求委任醫生負責日常管理,希望能保障病人安全。
署方表示,由不多於5名醫生或牙醫營辦的小型執業診所可申請豁免書。現時有約5千間西醫或牙醫診所,署方估算當中約3500間診所符合資格獲得豁免書。小型執業診所必須由註冊西醫或牙醫全權負責診所的營辦及日常管理,病人若對的服務不滿,可直接向醫委會投訴。
當局稍後亦會規管禁止未經註冊處所,使用例如「醫療、診治」等名稱,避免誤導,麥懷禮表示,會再作諮詢,預計明年上半年再提交予立法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