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爆炸品案,3人早前被裁定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成,高等法院早上判刑,首被告何卓為判囚18年,另外兩名被告李嘉濱及張家俊判囚16年8個月。
法官陳仲衡判刑時指出,3人的行為是向社會宣戰,對公眾及警方構成危險,法庭不能讓公眾承受危險,判刑要有足夠阻嚇力並反映公眾對此類罪行的厭惡。法官又表示,首被告再犯機會高,另外兩人分別是悔意有限及無悔意,而有關罪行嚴重性已達最嚴重程度。
法官又指出,首被告在案中擔任主腦角色,無減刑理由,判囚18年,考慮到兩名被告初犯,判囚16年8個月。
本案屬反恐條例第二案,處理2020年明愛醫院急症室廁所及羅湖站爆炸案,控方又指被告策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引爆炸彈。
案件涉及8名男女,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7人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不成立,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5人所有罪名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