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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爆炸品案在同類罪行屬最嚴重程度 對公眾安全構成巨大危險

2025-10-27 HKT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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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陳仲衡指何卓為在案中具領導角色。(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指何卓為在案中具領導角色。(司機機構提供)
鄭皓璟報道
2020年爆炸品案,3人早前被裁定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成,高等法院判被告何卓為監禁18年,李嘉濱、張家俊分別判囚16年8個月。

法官陳仲衡判刑時指出,本案在同類罪行中達最嚴重程度,對公眾及警方安全構成巨大危險。

3人分別涉及2020年初明愛醫院急症室廁格與港鐵羅湖站爆炸案,以及被控策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引爆炸彈。法官形容有關犯罪行為一次比一次嚴重,形同「食髓知味、變本加厲」。法官說,不接受辯方提出不應考慮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放置爆炸品計劃,並指外觀為墓碑的炸彈設計根本是「殺人之用」,若發生爆炸附近警員無一倖免。

法官表示,明愛醫院爆炸案雖然無人傷亡,但專家指爆炸釋出的濃煙可灼傷肺部,現場是急症室,若濃煙遮蓋緊急指示,會影響逃生。法官又以羅湖爆炸案為例,事件無人傷亡,但專家證人指,若當日港鐵職員未有發現爆炸品,列車回頭行駛,40多分鐘內會爆炸,可導致嚴重傷亡。

法官提到,何卓為在案中具領導角色,根據心理評估,他的自尊心過度膨脹、叛逆、對警方及政府有敵意,除非他的認知及行為等有明顯改變,否則對公眾安全帶來重大風險,判囚18年。

至於李嘉濱及張家俊,法官認為他們屬核心成員,根據心理報告,李嘉濱悔意有限,張家俊並無悔意,考慮到他們屬初犯,作為減刑因素,判囚16年8個月。

法官指爆炸品案在同類罪行屬最嚴重程度 對公眾安全構成巨大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