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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簡化地面停車場高度限制審批程序 毋須以地庫興建為先決條件

2025-11-04 HKT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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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局方表示,《施政報告》提出,容許地面不多於兩層停車場的總樓面面積獲全數豁免,亦毋須以興建部分停車場於地庫作為先決條件。(港台圖片)
    局方表示,《施政報告》提出,容許地面不多於兩層停車場的總樓面面積獲全數豁免,亦毋須以興建部分停車場於地庫作為先決條件。(港台圖片)
發展局公布,由本月起實施經優化的私人發展項目停車場總樓面面積豁免安排,以及一系列相關措施。

發展局表示,政府會簡化審批地面停車場高度限制的城規程序,包括發展商若因為興建地面不多於兩層的停車場而提出規劃申請以便輕微放寬高度限制,大部分情況只需就用地提交視覺評估及,如用地涉及主要通風廊,簡單通風影響評估;以及規劃署已檢視新發展區情況,當中大部分發展用地的高度限制均可以容納兩層地面停車場。至於新發展區內餘下需要放寬高度限制的用地,政府明年會按城規程序主動作出申請。

局方表示,《施政報告》提出,容許地面不多於兩層停車場的總樓面面積獲全數豁免,亦毋須以興建部分停車場於地庫作為先決條件。措施適用於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兩類停車場:「私人停車場」、及「公共停車場」,即政府按當區泊位需要,要求發展商在項目內向公眾提供的泊位。至於地面第三層或以上的停車場,不論屬私人或公共停車場,將一律獲50%總樓面面積豁免,不再如過往般按「私人停車場」或「公共停車場」而有不同安排。當局又指,有關停車場總樓面面積豁免的其他安排將繼續生效,例如所有地庫停車場將繼續獲全數豁免總樓面面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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