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食店工人在工作時意外滑倒受傷,東主沒有按法例規定支付薪酬及沒有為僱員購買工傷保險,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涉案東主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合共96000元。
事發於去年9月,有關僱員在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東主沒有在正常發薪日或不遲於其後七天內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款額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不能工作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東主亦沒有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有責任遵從《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勞工處不會容忍違法行為,將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