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物業管理公司物業主任以欺詐手段隱瞞利益衝突,獲取一個屋苑多項小型維修保養工程,涉及工程費用共約67萬元。涉案物業主任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判囚一年。
71歲被告是港深聯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前物業主任,承認兩項欺詐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刑時指案情嚴重,被告行為違反誠信,於涉案屋苑擔任重要職位,卻以權謀私,詐騙該屋苑業主立案法團以獲取工程合約。
港深在案發時為筲箕灣私人屋苑新成中心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被告受僱於港深,並被派駐新成中心協助業主立案法團處理採購事宜及監督工程承辦商。港深要求員工書面申報與承辦商的利益衝突。
案情透露,被告向新成中心法團隱瞞他是新世代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重要控制人,誘使法團向新世代批出節能照明系統安裝服務合約,並向新世代支付服務費共逾29萬元;被告又向新成中心法團隱瞞他在坤記工程公司擁有財務利益,誘使法團就27項小型維修保養工程向坤記批出服務合約,並向坤記支付工程費用共約38萬元,但廉署調查發現,這兩間公司均由被告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