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33250元,當中近11萬元屬就罪行持續日數所判的罰款。
個䅁涉及大角咀福全街一幢商住大廈天台上的搭建物,面積約20平方米,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條例向業主發出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