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建議修訂《教育條例》,將持有執業證書定為教師執教的必備條件,要求包括申報刑事罪行紀錄;符合指定培訓要求;聲明是否遵守香港國安法等。當局計劃今年下半年把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教育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出,執業證書要求將適用於所有公帑資助學校、私立學校、國際學校及幼稚園的教師,包括校長,每次申請執業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三個學年。
教育局表示,申請執業證書的人士要求包括,持有有效的檢定教員證明書或准用教員許可證;獲學校聘請為該校教師;申報於過去三年有否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聲明是否維護教師的專業,遵守包括《憲法》、《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則;符合指定持續專業發展的要求;以及通常居於香港。
教育局建議,在職教師須符合每三年達150小時持續專業發展的目標,作為申請執業證書的條件。
教育局說,持有執業證書的教師須在整段證書有效期內符合相關所有要求。對於涉嫌干犯嚴重罪行或失德行為的教師,如果教師註冊被取消,執業證書亦會被取消。教育局將制訂一份載有教師姓名及執業證書編號的教員登記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