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發言時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機構、組織或個人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上述規定適用於今次修訂細則。他認為,修訂細則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亦完全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有關保障人權的規定。修訂細則充分體現普通法重視人權和程序保障的核心精神和原則。
張國鈞說,今次亦借鑒本港現行法例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相關法律,眾多條文絕非香港獨有,例如警方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解密方法。而修訂細則亦體現與《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之間的緊密銜接、兼容互補。
張國鈞指出,現今地緣政治衝突頻繁,國家安全風險千變萬化,而且具有高度複雜性和隱蔽性,重申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國家安全風險依然存在,特區必須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依據《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修改和完善有關本地法律,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更具體、更完備制度保障。今次行政長官會同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使《香港國安法》第43條授予的權力修訂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執法機構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可採取的相關措施及機制。
編輯:任順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