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住宅單位租客,控告他以1000元行賄一名地產代理,要求對方向地產代理公司隱瞞他違約,以免卻支付「撻訂」賠償16000元,被告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半月。
廉署說,48歲的被告杜渡,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指出,賄賂是嚴重罪行,加上被告未能顯示真誠悔意,最終判囚4個半月。
案情透露,被告經美聯物業一名地產代理安排,於2022年11月6日早上參觀大圍一個「放租」住宅單位。被告與業主即場簽訂物業臨時租賃合約,以每月16000元租住該單位。被告其後經其他渠道在同一屋苑覓得另一個單位,於是同日下午聯絡涉案地產代理,表示想取消該份已簽訂的臨約。
根據臨約條款,任何一方如取消合約,須支付等同按金的款項作賠償,即16000元。被告遂向該地產代理提供賄款1000元,要求對方協助向美聯物業隱瞞他與業主已簽訂臨約,以及他違約的事實。該地產代理沒有接受賄賂,並向美聯物業匯報事件。
編輯:任順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