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法》及《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0年。政府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2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同謀或代理人運用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編輯:鍾慧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