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30日起,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煙用物質即屬違法,罰則視乎管有的數量,即使只是隨身攜帶而未有吸食或使用,亦屬違法。
根據相關《修訂條例》,如果管有不多於5個電子煙煙彈、5毫升煙油、100支加熱煙支或100卷草本煙,控煙酒辦人員會發出3000元定額罰款通知書。
如果當事人未能或拒絕提供身份證明文件、故意妨礙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等,控煙酒辦人員可能以傳票檢控,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
至於管有數量多過上述標準屬於「增責因素」,當局會以檢控處理,最高可罰款5萬元、監禁6個月。
衞生署表示,今次禁令涉及公眾地方,一般而言,住宅是公眾人士不能進入的地方,現階段不涵蓋有關範圍,下一階段才考慮延伸至所有地方。
當局強調,2022年已經立例禁止另類吸引產品的入口、製造、宣傳、售賣和為商業目的而管有,新措施未對吸煙人士施加額外限制,而是進一步完善施行多時的既有禁令,重點在於加強保障青少年,防止染上煙癮。
編輯:黃佩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