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
條例規定,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損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中國政府有權採取相應措施。
條例又列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並規定相關豁免制度,明確國家層面採取的反制和限制措施。任何組織或個人,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侵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中國公民和組織可以依法起訴。
編輯:許敬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