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就新型集體運輸系統,引入一套技術中立、通用且標準化的規管框架,以縮短籌備時間,毋須就每個系統訂立主體法例。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討論有關建議。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表示,當局建議的規管框架,除了要有靈活性及針對性以外,最重要是給予系統營辦商確定性,讓他們清楚掌握政府的要求。當局亦希望公眾所關注的服務表現、安全及系統穩定性,都包括在主體法例內,最重要是因時制宜,做到一個比較全面、立體及具效率的規管框架。
多名議員關注系統的票價訂立及調整機制,包括會否出現營運商取得巨大營利下仍然加價的情況。陳美寶回應,在制定票價水平及調整機制時,會確保受政府規管、平衡公眾負擔能力和接受程度,同時確保作大量投資的營辦商,營運上財政有延續性。當局希望將票價調整機制,列於專營權的協議內,以達致透明、客觀和科學化;並會在招標文件訂明初始票價的範圍,希望能考慮到實際市民的出行需要和周邊交通運輸的情況。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提到,擬議規管框架包括4個層級,即主體法例、附屬法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施加的專營權條款,以及專營權協議條款。主體法例將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營運新型集體運輸系統批予專營權,首段專營權一般不多於50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主動將專營權延續一段合理時間,一般不多於5年。
編輯:陳樂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