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穿梭巴士公司時任營運助理,控告他向一名司機多次收受賄款,以安排對方獲公司僱用,被告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45歲被告承認五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案發時,被告負責為大利巴士及其附屬公司招聘司機及管理接載服務,包括一條接載政府員工的穿梭巴士路線。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間,連續5個月從一名司機收取賄款合共超過32000元,以僱用對方駕駛上述穿梭巴士路線。廉署接獲投訴後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每月要求該名司機支付賄款約3400元至7500元,如司機拒絕,便不會獲聘駕駛有關穿梭巴士路線。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5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法庭又頒令被告須向前僱主,即大利巴士的附屬公司歸還約32000元,金額相等於涉案賄款。
編輯:陳樂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