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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向境外投資者提供服務時須遵守香港及有關司法管轄區規定

2026-05-22 HKT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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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監會表示,向境外投資者提供服務時須遵守香港及有關司法管轄區規定。(證監會圖片)
    證監會表示,向境外投資者提供服務時須遵守香港及有關司法管轄區規定。(證監會圖片)
香港證監會發出通函,列明在開立帳戶及維持客戶關係時應實施的監控措施。

通函內提到,持牌法團直接或透過有關聯者、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或香港境外的中介人,向香港境外投資者提供服務時,必須同時遵守香港及有關司法管轄區所有相關法律和監管規定,不應從事或助長任何非法活動。通函特別提到,應注意中國證監會及內地相關當局相關通知,當中指明對某些在內地進行的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及投資基金相關活動的整治方案。

證監會提到,若違反香港境外司法管轄區相關監管規定,將可能構成不遵從《操守準則》的情況,或會導致證監會採取監管或執法行動,必須立即匯報嚴重違規事項。

通函是在證監會對12家證券經紀行的開戶作業手法進行檢視後發出。檢視識別出多項重大缺失,包括開戶文件盡職審查不足,在開戶過程中接受可疑或偽造文件,以及在管理與海外中介人跨境代理關係的弱點。證監會對客戶帳戶有可能遭不當使用進行可疑或不法交易,以及因而加劇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深表關注,要求所有持牌法團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內部核查,以偵測是否有任何可疑或偽造文件曾被接受用來開立帳戶。

證監會亦提醒,為內地投資者開立和管理有關帳戶的額外措施,包括關閉以可疑或偽造文件開立的投資帳戶,關閉零結餘不動投資帳戶,以及在開立新的投資帳戶時,須取得投資者書面聲明,並要求在結算及資金提存時,只可透過以客戶本身名義,在合資格銀行持有的銀行帳戶進行。



編輯:宋家樑

證監會:向境外投資者提供服務時須遵守香港及有關司法管轄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