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0歲警務處總督察,涉及收賄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在多宗刑事調查中優待商人,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0個月。
涉事總督察何兆東,案發時駐守灣仔警區,已被停職,他早前承認兩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曾應有關商人要求,洩露警方調查資料等;先後從該商人收賄共逾114萬元,包括合共100萬元現金及總值逾14萬元的禮物,涉及贈予被告兒子及妻子的名牌童裝衣物、名牌手袋及利是,以及代被告支付其母的醫療費用。
暫委法官韋漢熙判刑時,斥責被告的行為破壞警隊公信力,削弱了香港引以為傲的廉潔聲譽,打擊了本港法治的根基。以監禁48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將其刑期扣減至30個月。法官頒令被告須於出獄後42個月內向政府歸還全數涉案賄款逾114萬元。
編輯:任順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