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押後召開業主大會,土地審裁處頒下書面裁決,裁定並無司法管轄權批准延展時限,駁回合安的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判案書指出,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的權利是法定權利,使業主有機會聚首一堂,就建築物管理等事宜獲得資訊、討論、商議及作出決定。若這項權利要具有實質意義,會議必須在合理時間內召開及舉行,根據法例,合理時間為14天內召開會議及45天內舉行會議。
法官指出,《建築物管理條例》沒有片言隻語提及時限可以更改,也沒有提及審裁處或任何其他法庭,具有改變時限的任何司法管轄權,為盡量減少違反法定責任情況,合安應盡快按要求召開及舉行會議。
對於合安一方表示,審裁處有延展發出通知時限的司法管轄權,必然具有延展舉行會議時限的司法管轄權,法官批評說法荒謬,屬本末倒置。至於合安申請以替代方式發出會議通知,法官亦認為審裁處無權處理。
法官在判案書末段提及,留意到有據稱是業主的人士,近日就合安的申請提交反對通知書,指稱合安有能力在處理退款及欠款等事宜中整理業主的個人資料,並已成功聯絡到相關業主。法官說,合安在前所未有的情況下,成功整理出1984個單位中1601個業主的地址、電話及電郵,民政事務總署亦向合安提供了「一戶一社工」收集的業主聯絡電話,這一切似乎顯示,這些實際困難並非無法克服。
法官亦提到,審裁處收到數封據稱來自宏福苑業主或其授權人士的信件,表明支持合安的申請,理由包括認為合安應將資源集中處理建築物善後工作;災後合安不可能以訂明方式有效通知所有業主有關會議。法官說,表面看來雙方各自有實際及合理的顧慮,但審裁處必須受法律約束。
合安今年4月29日收到宏福苑業主的要求信,要求舉行業主特別大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合安須於收到書面要求後14天內、即5月13日前發出開會通知書,並於45天內、即最遲6月13日舉行業主大會。
編輯:鍾慧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