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押後召開業主大會,土地審裁處頒下書面裁決,裁定並無司法管轄權批准延展時限,駁回合安的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判案書指出,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的權利是法定權利,使業主有機會聚首一堂,就建築物管理等事宜獲得資訊、討論、商議及作出決定。若這項權利要具有實質意義,會議必須在合理時間內召開及舉行,根據法例,合理時間為14天內召開會議及45天內舉行會議。
法官指出,《建築物管理條例》沒有片言隻語提及時限可以更改,也沒有提及審裁處或任何其他法庭,具有改變時限的任何司法管轄權,合安應盡快按要求召開及舉行會議。
合安今年4月29日收到宏福苑業主的要求信,要求舉行業主特別大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合安須於收到書面要求後14天內、即5月13日前發出開會通知書,並於45天內、即最遲6月13日舉行業主大會。
編輯:鍾慧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