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在香港法律下,任何刑事罪行無論是否涉及國家安全,都不是由政府或行政機關判定有無罪,而是由有獨立審判權的法院處理。《香港國安法》或《國安條例》亦有很多條文確保被告得到公平審訊,強調不存在透過附屬法例,企圖將無辜的人入罪。
在會議上,議員普遍支持制訂附屬法例。民建聯陳克勤表示,今早相關報道出街後,網上有些不實言論,他關注相關法例如何沒有「加辣」。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說,假設一個人涉及《國安條例》第7(d)條、因為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檢控,其刑罰是原本被控罪行的最高刑罰,例如某人被指藏有爆炸品,不是國安案件,判刑不會因變成國安案件有所分別,會沿用涉及藏有爆炸品的最高刑罰,不會令罰則加大。
選委界陳曉峰表示,《香港國安法》或《國安條例》都有訂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規定,關注制定附屬法例的必要性。鄧炳強回應說,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香港國安法》或《國安條例》有訂立具體細則,如果細則有改善空間,當局有責任改善。
另外,政府建議亦包括當某人在同一國安案件,被控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林定國舉例說,如果是製造炸彈的案件,可能涉及恐怖活動罪,而交替控罪是製造炸彈,當新建議落實下,即使有關案件裁定製造炸彈罪罪成,都會被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編輯:譚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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