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或《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涉及國家安全,有關案件及罪行即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及罪行。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附屬法例沒有設立任何新罪行,只是在處理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元素的其他罪行的法律程序上,有更清晰的安排,認為是有需要,亦是恰當的做法。他解釋說,處理這些其他罪行時,應該用普通刑事程序抑或當作《香港國安法》罪行的案件去審訊,存有灰色地帶,或會引起爭拗。
湯家驊舉例說,打劫銀行原來是將金錢進行恐怖活動或分裂國家,由於行為沒有涉及國安法下的罪行,不能用國安法去起訴。但行為有涉及國家安全的元素,在建議的附屬法例下,處理及審訊會根據國安法下罪行的程序去進行,案件可能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但罪行本身的本質、罰則或處理原則並沒有任何改變。
被問到一般刑事案件會否容易被定義為涉及國安,湯家驊指出,交通及非禮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機會非常細。他又說,行政長官的權力完全無改變,發出證明書並非要判定有關人士有罪或無罪,只是認定有關行為涉及國家安全,是否罪成仍有待法庭處理。他又說,絕大多數國家及地區,包括西方國家,均由行政機關去決定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至於是否有罪則由司法機關去決定。
編輯:譚佩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