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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修訂條例草案二讀 林定國稱讓法庭接納不能親自出庭人士供詞

2026-06-24 HKT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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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定國到立法會動議二讀《202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林定國社交網站圖片)
    林定國到立法會動議二讀《202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林定國社交網站圖片)
  • 林定國表示,「傳聞證據」是指某人在法庭以外作出的陳述,被用作呈堂證據,以證明內容屬實。(林定國社交網站圖片)
    林定國表示,「傳聞證據」是指某人在法庭以外作出的陳述,被用作呈堂證據,以證明內容屬實。(林定國社交網站圖片)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到立法會動議二讀《202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他表示,律政司為改革刑事法律程序的普通法中豁除傳聞證據的規則而擬備相關草案,目的是透過在若干指明情況下規定傳聞證據可予接納,以消除普通法規則過於僵化的弊端。

林定國在社交專頁中表示,「傳聞證據」是指某人在法庭以外作出的陳述,被用作呈堂證據,以證明內容屬實。在現行法律下,除非屬於符合成文法或普通法所容許的少數例外情況,否則根據普通法「傳聞規則」,傳聞證據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一般不會獲法庭接納。傳聞規則原意是確保各方可以透過盤問,測試證人的可信性及證供的準確性。但多年來不少學者、執業者及法官均批評傳聞規則欠缺彈性、複雜和例外規定不清晰。最典型的例子是涉及易受傷害證人的案件:例如兒童、因精神狀況或嚴重創傷而不適宜出庭作供的受害人。由於無法出庭接受盤問,他們在案發後向警方所作的證人供詞,就因為屬於傳聞證據,往往無法呈堂。英格蘭及新西蘭已先後就傳聞規則改革,改以成文法訂定一套有條件的接納機制。

林定國表示,律政司擬備目前的《條例草案》,當中提出的改革方案,容許在證人真正無法作供時,讓法庭在符合嚴格的必要性及可靠性門檻條件,以及證案價值大於潛在不利影響的前提下,酌情接納合適的傳聞證據,讓一些本身不能親自出庭或以另一合乎規定的方式作供,尤其是因精神狀況或受嚴重創傷而不適宜作供的人,仍有機會讓法庭聽到與案件有關的聲音;在確保公平審訊的同時,更貼近事實真相,兼顧被告權利、受害人利益及整體社會對司法公義的期望。



編輯:鍾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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