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歡迎特區政府提出《商品說明條例》的政策建議,認為就美容及健身服務預繳消費合約設立法定冷靜期,是加強保障消費者免受不良營商手法影響的重要一步,令整個消費者保障制度更為完善。
消委會指出,有關建議與消委會一貫倡議一致,其中設立7日法定冷靜期及14日退款期限的建議,屬保障消費權益及提升市場公平性的重要工具,可讓消費者有充足時間冷靜考慮,減少因衝動、被誤導或被威嚇下作出的消費決定。
至於當局建議就法定冷靜期以合約金額訂定規管門檻並提供不同選項,消委會亦支持,認同豁免較低金額的合約,有助減低對正常商業運作的影響。
消委會亦支持當局提出法定合約期上限為兩年,並須於3個月內生效的建議。消委會說,根據過去兩年接獲有關美容及健身服務商戶結業的投訴,大部分個案均被鎖定於多於為期2年的合約,個別個案的合約生效日期更被延後超過30年,令消費者長期暴露於預繳式消費的風險中。
消委會認為,合約年期及生效期的限制有效減低消費者承擔的風險,亦為消費者提供指標,考慮商戶在合約期上限下的合約定價是否合理。
消委會提到,當局建議將有關條例中「不當地接受付款」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附表內,加強海關對打擊有關不良營商手法的偵查及執法權力,相信能提升阻嚇力,有助減少不良營商手法,避免消費者蒙受損失。
編輯:陳樂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