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下周五生效,有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若處於植物人狀況、患末期病或嚴重認知障礙等特定條件下,可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例如心肺復蘇術等。
醫管局新界東醫院聯網紓緩治療聯網統籌莫家慧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有關法例並無禁止健康人士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但在訂立過程中,醫生有責任讓有關人士明確理解指令背後可能帶出的結果。但她認為醫生面對健康人士時,欠根據討論可能發生的情況。
被問到若病人日後想撤銷指示可如何做,莫家慧說,病人可於不同渠道撤銷指令,包括可透過書面訂明撤銷指令,撕毀有關紙本亦可;病人作出有關決定時,需要第一時間通知醫護人員,讓系統有明確記錄。
她重申病人需於有精神行為能力狀況下,才可撤銷自己簽署的預設醫療指示;若他日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不論醫護或至親均無權推翻早前訂立的指示。
莫家慧提到,2012年至今,有關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蘇術的簽發數字一直上升,去年共簽發逾二千份預設醫療指示,亦簽發逾五千份不作心肺復蘇術的指令,顯示有關認受性提升。
編輯:黃佩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