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本月31日生效,為訂立及執行預設指示提供更清晰的法律框架。
白普理寧養中心、沙田慈氏護養院及沙田醫院行政總監余海欣表示,院方了解過病人及照顧者的需要後,會鼓勵家人一同參與討論「預設照顧計劃」,為有需要的末期疾病患者提供舒緩治療,並進一步商討會否簽訂「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文件。她以沙田慈氏護養院為例,在200多名病人中,約八成病情已不能逆轉,約九成六已訂立預設照顧計劃。
醫管局指出,病人在具備精神行為能力時簽署預設醫療指示後,施救者會根據病人預早作出的拒絕治療決定去處理。
新界東醫院聯網舒緩治療聯網統籌莫家慧指出,「不作心肺復甦術」、「預設醫療指示」或「預設照顧計劃」的正本文件,需放入由院方提供的黃色文件袋,並妥善保存,建議病人存放在家中的當眼處及家人清楚知道的地方。她解釋說當病人出現緊急情況,救護人員或施救者需要取得已簽署的文件,才能執行相關指令。
她重申,預設醫療指示生效必須符合臨床先決條件,包括病情已達末期或嚴重不可逆轉、持續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或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疾病,例如晚期腎衰竭。
編輯:潘潔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