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今日實施,《消防條例》內的相關修訂亦同日生效,以消除原有條文與「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法定框架之間的抵觸。
消防處表示,人員在救援時依法依規尊重臨終病人的意願,在現場見到並確認「命令」屬有效且適用,便會停止施行心肺復甦術;若無法立即確認,或對其有效性與適用性存疑,將以「救人第一」為首要原則,繼續施救;不論病人有否獲簽發「命令」,救援人員仍會到場評估病人狀況、提供適切護理及將病人送往醫院急症室。
消防處指,病人及家屬可將「命令」放置當眼且容易取得的位置;召喚救護車時,主動告知消防通訊中心人員病人已獲簽發「命令」;在救援人員到場後即時出示「命令」,交由救援人員暫時保管,以便盡快轉交醫生核對。
編輯:任順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