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過去5年接獲78宗撤銷「有條件出院令」的申請,但至今只有約兩成獲批。
身兼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委員的阮淑茵,兩年前起加入審裁處參與審核工作。她說聆訊時,具法律背景的審裁處主席、醫療、社工和其他界別各一名代表,會與患者和主診醫生會面,之後審裁處成員再商討決定,但由於會面時間一般不多於半小時,難以短時間內決定,只能靠檢視病歷記錄,導致很多維持原判、申請被拒。
對於當局提出,由患者主診醫生和醫務社工等組成的醫管局跨專業個案會議,每兩年自動覆核患者的「有條件出院令」,她建議加入更熟悉病人在社區情況的社工和家屬提供意見,避免只由醫護團隊評估出現盲點。
醫務衞生局說,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在聆訊時,會在主席認為已有充分交流後才會終止與申請人的會面,之後主席與委員,會與主診醫生進一步研究,作出合理及平衡的決定。
港大醫學院精神科學系名譽臨床副教授陳國齡說,醫管局無就「有條件出院令」指標制定具體指引,醫生根據臨床評估暴力風險,認為可以有指引,但每名患者情況不一,要保留一定空間,維持臨床判斷。
陳國齡說,很多患者撤令後容易誤以為自己康復,有機會失聯或無定時覆診食藥,因此作決定時要平衡患者和公眾的利益,現時的做法是以保護性和保守性作考慮。
當局預計擴大有條件釋放機制,需要一至兩年時間修例。研究精神健康法律多年的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天目說,相關法例無清晰界定「刑事暴力傾向」定義,認為政府可制定指引註釋,又建議今次修例參考外國「社區治療令」的做法,在法例列明醫護向患者交代覆核權的責任,保障病人權益。
醫務衞生局指會全面考慮各持分者,包括法律學者的意見。醫管局指,近年擴展普通科門診公私營協作計劃至精神科,讓輕微情緒問題、但病情穩定的患者選擇由家庭醫生跟進,令當局集中資源照顧嚴重個案。社署說,轄下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社工,如有需要都會參與跨專業個案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