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近年預付式消費糾紛案宗數有上升趨勢,有廣東民眾表示,今年2月在一間健身室購買72節課程,預繳逾2萬元人民幣,其後發現課程與推銷內容不符,申請退款卻被要求收取剩餘課堂的7成費用作為手續費,她認為不合理,正向法院提出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早前發布針對預付式消費的司法解釋,上月正式生效,各級法院要根據當中規定,審理相關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規定收款不退、限制轉卡等合約條款一律無效,消費者轉讓預付卡時,只需通知經營者即可生效,並訂明消費者享有7天無理由退款的權利,即俗稱的「冷靜期」。另外,司法解釋指出要打擊遏制商家「夾帶私逃」的行為。
本台記者以顧客身分向多間連鎖健身室查詢,有商家表示,退卡要扣除3成餘額作為違約金,轉卡則要支付2成手續費;亦有商家因應司法解釋出台,下調退卡違約金至餘額的15%。有內地律師表示,訴訟法院的時間及金錢成本高,不少消費者會擔心得不償失而放棄追討,因此建議涉及預付卡的管理條例要與司法解釋同步更新,令行政部門,即是商務部門、公安機關等,有權對違法商家責令整改或罰款等,增加阻嚇力。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無論收取違約金抑或手續費,都缺乏法律依據。他認為法院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要加強行政執法才能消除監管的「盲區」,兩者要相輔相成。他又建議,人民銀行研究修改預付卡管理辦法,從根本上消除預付式消費的不公平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