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份施政報告宣布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行政長官李家超說,要將司局長的「政治問責」和公務員的「行政問責」更好銜接起來,推動部門首長建立有效管理團隊與運作系統,破瓶頸、補短板,持續優化工作流程,提升部門效能,當部門出現問題時須查找不足、予以改善,並釐清責任誰屬,按缺失輕重,根據公務員管理制度進行相應行政或紀律處理,後果包括警告、譴責、不獲增薪、降級、扣薪、勒令退休,以至革職等。
調查機制將分為兩級:第一級,若問題屬一般性質,調查由部門首長負責,查找不足,予以改善,並對過失人員作出行政或紀律處理。至於第二級,若出現嚴重問題,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系統問題,或有跡象顯示問題可能涉及部門首長的角色時,調查由專設的調查小組負責,查找不足與釐清責任。該小組獨立於政府系統,確保公正獨立,並可調查任何級別公務員,小組將為常設隊伍,隨時候召。
現時獨立於政府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將會擴大職能,涵蓋調查工作,並可邀請專家或政府人員參與調查,可確保獨立性、公正性和調查效率。政府會以附屬法例形式訂立規例,付諸實行。當部門出現「第一級」問題時,局長須向所屬司長匯報,獲其同意後啟動第二級獨立調查機制;司長亦可主動指示局長啟動調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