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對外投資規定,國家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積極參與國際合作競爭,但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活動,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
《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指出,有關部門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及相關資產、權益等轉讓、處分,進行安全審查。投資者應當規範投資經營行為,不得沒有正當理由,低價傾銷商品。
根據規定,投資者在投資目的國家遭遇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壁壘,或者其他投資經營障礙,國務務有關部門組織展開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可以採取調整有關國別投資政策,禁止或限制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或者國際服務貿易等措施。
《規定》將於7月1日起施行。
編輯:張詩民
